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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发展和繁荣技术市场,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护技术贸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技术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组成部分。
技术市场是指技术买卖和中介各方为促进技术商品流通所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中介等技术贸易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技术贸易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遵守商业道德。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技术市场应当坚持“放开、搞活、扶植、引导”的方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商品化,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贸易活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是技术市场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检查技术贸易活动;负责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统计工作。第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做好注册登记、查处违法行为等工作。
各级财政、税务、物价、技术监督、统计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技术市场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尽职尽责、秉公执法。技术市场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技术贸易第八条 凡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能够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技术,均可以进行贸易,不受地域、部门、隶属关系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 进入技术市场的技术,应当真实、实用、可靠;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交易时应予以说明。
禁止提供虚假技术和虚假技术信息。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成立技术贸易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机构的名称、组织和章程;
(二)有明确的技术贸易经营方向和范围;
(三)有必备的工作条件和固定场所;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即可开业。第十一条 技术贸易机构在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义务外,技术贸易机构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或无偿使用场所、劳务等。第十二条 鼓励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成果交流交易会、博览会,加快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
举办技术成果交流交易会、博览会,主办单位应当事前向同级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批准;经批准的,由主办单位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备案。举办行业性的技术交易会,由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技术广告,必须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健康、文明。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广告经营业务,不得刊发虚假广告和侵权广告。第三章 技术合同管理第十四条 技术贸易实行书面合同制,使用国家规定的技术合同文本。第十五条 省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管理全省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市(地)、县(市)技术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市辖区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省、市(地)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委托同级有关机构受理技术合同的登记申请。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当事人不在同一地区的,向研究开发方、转让方、咨询方、服务方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技术合同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技术合同法规定的,应当在十五日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申请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登记可以收取登记费,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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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道康号的签约作者“商东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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